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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域韓人團體關係史料滙編

(一)

上海市檔案館藏民國時期檔案史料

上海市檔案館編 東方出版中心1999年2月第1版

 

編例

    一、本書所輯檔案文件,全部選自上海市檔案館所藏民國時期檔案。

    二、本書所輯檔案文件,全部按原貌影印出版,以保持歷史檔案的真實面貌。

    三、為方便讀者閱讀和使用,本書所辑檔案文件,按大的方面,分為韓國臨時政府及其相關機構、韓國駐滬總領事館、韓國僑民各社團等三編,每編再按不同 内容分為若干小類。

    四、為便於讀者檢索,本書按檔案文件排序編有目録,由編者根據文件内容對每份文件擬定標題,並將文件主題附於標題之後。

    五、本書檔案目録内容,包括序號、文件作者、文件種類、文件主題和文件制發時間,凡屬同一組文件中主題相同的文件,除組首文件標明主 题外,其餘均省略。

    六、由於一些組織和社團往往將同類文件向不同機關送呈或寄發,本書在編辑時不避文件重復,按文件收發、寄發的不同單位進行編排,以保持歷史過程的全貌。

    七、為方便一些讀者直接查閱這些史料的原檔,在篇末附有本史料文件對應檔號索引。

 

内容提要

(中朝網按:本站對原書“内容提要”作了少量改動,以期更正錯誤,更爲準確、精確。)

 

第一編 韓國臨時政府及其相關機構

    一、韓國臨時政府

    本節收入檔案三組凡十一頁:

    第一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韓國臨時政府主席金九致上海市長錢大鈞公函及上海市政府致第三方面軍司令部代電,主要内容是請求修改第三方面軍關於日軍中韓籍士兵及韓僑集中辦法,以利今後中韓兩國邦交。

    第二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韓國臨時政府主席金九致上海市長錢大鈞公函,介紹嚴大衛面陳請求允撥房屋四間供臨時政府應用;上海市政府 爲此致函敵僞產業管理局,請予照撥。

    第三組為一九四六年六月五日國民政府外交部致上海 市政府電文,内容是「希對行為良善有正當職業者、在韓國臨時政府代表團及宣撫團任有職務之韓僑請予以保護,以符合我國睦鄰政策之主旨」。

    二、韓國駐華代表團

    本節收入檔案十七組凡九十八頁:

    第一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上海市政府秘書長辦公廳致淞滬警備司令部函,主要内容是韓國臨時政府國務委員會主席金九函告關於韓國僑民善後等工作由韓國臨時政府駐華代表團負責辦理,團長為朴純。

    第二組為一九四六年三月八日淞滬警備總司令部致本部各處代電、通報韓國臨時政府駐華代表團致淞滬警備總司令部及上海市政府函, 内容是有關韓僑事務請與上海民團負責人鮮于爀洽商。

    第三組為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政府密函淞滬警備司令部,韓籍俘僑應分別集中待遣,韓國臨時政府駐華各軍政機關暫不遣送。附何應欽致上海市政府電抄件, 内容:一、所有豫蘇浙皖湘鄂贛各省之韓籍官兵及僑民應集中上海;二、集中後官兵由第三方面軍韓國官兵所集中補給,僑民由上海市韓僑管理所集中補給;三、運送日期及人數應隨時報查。淞滬警備司令部致電各處:一為韓僑宣 撫團秘字第三十七號函悉,二為抄發韓僑宣撫團服務條例 及上海分團主要職員名單等。

    第四組為一九四六年四月十五日上海市警察局訓令通報朝鮮情報資料。主要内容是:由渝抵滬之韓國共黨朴建雄等人化妝難民率其黨徒二百餘名在滬藉韓國救濟總會名義與中國各界活動,請勿予招待以防詐 骗;蘇方令朝鮮民族革命黨領袖金元鳳派遣孫斗焕會晤韓國光復軍第一支隊隊長李蘇民,勸李率隊返國建立朝鮮共和國政府等。

    第五組為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淞滬警備總司令部代電。内容是韓國駐華代表團團長朴純飛南京,將轉京滬杭一帶視察韓僑,請予保護。

    第六組為一九四六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政府訓令,附朴純致國民黨中央秘書長吴鐵城原函及致國民黨二中全會原節略。主要内容是:改善各地虐待韓僑等。

    第七組為一九四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外交部致上海市政府電。内容是啟封發還被上海市接收物資管理處查封的韓國宣撫團上海分團公文印信。

    第八組為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秘書處致上海市政府公函,附韓國臨時政府代表團致行政院秘書處原函、 韓國駐華代表團特派各地辦事處及事務所主持人名單等, 内容是韓國臨時政府代表團在華北、上海設辦事處,天津、 青島設事務所。

    第九組為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及外交部致上海市政府代電。内容是韓國臨時政府駐華代表團通令撤銷韓國特派各地僑胞宣撫團,今後各地僑胞之處理由該團另設各地辦事處繼續辦理。

    第十組為一九四六年七月三十日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附韓國臨時政府代表團致行政院秘書處原函,韓國駐華代表團特派各地辦事處及分事務所主持人名單。 内容同第八組。

    第十一組為一九四六年八月六日國防部致上海市政府代電及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内容是準韓國代表團在華北、上海設辦事處,在天津、青島設事務所,及主持各辦事處、所的人員名單。

    第十二組為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三日淞滬警備司令部來文記録及韓國臨時政府駐華代表團致淞滬警備司令部函。内容是請中方注意禁止前東北保安司令部韓僑事務處處長王逸曙等人另組韓國僑民總會。

    第十三組為一九四七年二月六日韓國駐華代表團代電、上海市政府致市警察局訓令及外交部致上海市政府代電。内容是協助遣送即將開釋的八十餘韓籍犯人返國。

    第十四組為一九四七年五月七日閔石麟致吴國楨函,稱奉金九之命搜集扶助韓獨立人士之歷史,以匯集成書,要求惠贈玉照、小傳、詩詞、宏著及與韓國獨立運動有關的史料或代為收集, 吴國楨還贈金九主席詩一首。另附韓國駐華代表團向五國呼吁獨立報道、閔石麟《希望莫斯科外長會議使韓國真正獨立解放》、金恩忠《駁斥文匯報三月三日所載〈戰後韓國政局的演變〉謬論》、韓國駐華代表團致中美英蘇法之備忘 録,及閔石麟《韓國解放後第二度「三一」紀念感言》等。

    第十五組為一九四七年五月十九日上海市警察局訓令,附外交部代電、對韓政策之原則等。内容是通報韓國駐華代表團團長閔石麟提出中韓親善之四項原則建議。

    第十六組為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日上海市警察局訓令、韓國駐華代表團致上海市政府公函、上海市政府致韓國駐華代表團公函、荒神丸人員名單、上海市警察局致市政府呈文等。 内容是韓國駐華代表團要求上海市政府轉飭釋放荒神丸被扣人員及貨物。

    第十七組為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八日韓國駐華代表團致上海市政府公函。内容是感謝遣送韓国職員及家屬三十 二人順利返國。

    三、韓國獨立黨

    本節收入檔案三組凡十九頁:

    第一組為一九四六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及上海市警察局訓令草案、訓令。内容是韓國獨立黨中委林義鐸等函請救濟協助返國并通飭保護善良韓僑。

    第二組為一九四七年二月十一日上海市警察局訓令、行政院秘書處致上海市政府公函。内容是抄送韓國獨立黨中國總支部各級黨部人員住址一覽表,令各地方當局切實予以保護等。

    第三組為韓國獨立黨三均制度政治經濟教育均等分系表、韓國獨立黨三均制度人與人族與族國與國均等分系表。

    四、華南宣撫團上海分團

    本節收入檔案九組凡五十九頁:

    第一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韓國臨時政府華南宣撫團團長指令。内容是上海韓僑民會在内部未得完全整理以前不可實行幹部之民選,用過渡辦法指派幹部,並附大韓僑民團暫行組織條例十二條。

    第二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淞滬警備總司令通報,附華南宣撫團上海分團致淞滬警備總司令部公函。内容是通報韓國臨時政府華南宣撫團上海分團成立,金學奎為團長。

    第三組為一九四六年一月九日至四月上海市社會局關 於華南宣撫團上海分團卷宗,内容是金學奎函請上海市社會局準予成立上海韓國僑民團;上海市社會局認上海韓國僑民團所備案之 简章與我國法令規定不合,建議更正名稱為上海市韓僑協會,核準後召開成立大會,正式選舉,否則視為韓國内部機構,不便單獨對外活動等。

    第四組為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社會局來文記録、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致上海市政府電及上海市社會局致市政府簽呈。 内容是協助照料旅渝韓僑二百 二十五人過滬歸國。

    第五組為一九四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上海市社會局來文記録及華南宣撫團上海分團公函。内容是上海分團遷址至北四川路八〇七號,原北四川路新鄉路一號改為職員宿舍暨韓僑兒童校舍及韓僑民團辦公處。

    第六組為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上海市警察局致虹口分局訓令。内容是韓國臨時政府特派中國華南宣撫團上海分團在北四川路新鄉路一號正式成立。

    第七組為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五日淞滬警備總司令部致 本部各處代電,附上海市政府致淞滬警備總司令部公函。内容是滬市韓僑住屋自日本投降以來糾紛 叠生,强迫遷出 致流離失所者達數十餘起之多,請予保護以防惡化。

    第八組為一九四六年三月十七日上海市社會局來文記録,附華南宣撫團上海分團公函、韓僑宣撫團服務條例、團長及各組主任名單、抄委任狀原文。 内容是韓國特派中國華南宣撫團上海分團函告組織成立,請求備案。

    第九組為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淞滬警備總司令部外事處江漢藻簽呈,附韓國宣撫團上海分團致淞滬警備總司令部公函、韓僑宣撫團服務條例、主要職員名單及抄委任狀原文。 内容是:韓國宣撫團均經我國核準留華,有案無疑。

    五、韓國光復軍

    本節收入檔案十一組凡一百零八頁:

    第一組為一九四五年九月二十二日韓國光復軍第一支隊第二區隊駐滬辦事處卷宗,包含韓國光復軍第一支隊第二區隊駐滬辦事處致上海市警察局公函,上海市第一警察局致第三方面軍代電草案、代電,及第三方面軍致上海市警察局代電。 内容是韓國光復軍第一支隊第二區隊駐滬辦事處於六月十一日正式開始辦公,辦公地點為廣東路五十一號友好大樓四樓四〇五室;第三方面軍電上海市警察局稱,韓國軍事機構未經軍委會令準,不準設置並予取締。

    第二組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淞滬警備司令部代電附原文及處理意見、第三方面軍致淞滬警備總司令部代電附調查報告、淞滬警備總司令部代電等。 内容是韓國團體及光復軍未經我國政府核準,禁止在中國各地活動。並附經軍委會核準成立之韓國光復軍各部隊及駐地人數表及經核準韓國臨時政府轄下各團體表。

    第三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海市政府關於取締韓籍游散士兵卷宗,包括上海市警察局來文記録、韓國光復軍總司令部駐滬辦事處公函附新符號三方,及上海市警察局訓令。 内容是從嚴統一管理滬區韓籍光復軍士兵,協助取締韓籍遊散士兵。

    第四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致上海市政府電。内容是注意韓國光復軍第一支隊第二區隊駐滬辦事處有無損害我國主權及仇殺情事。

    第五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四日上海市警察局關於韓國光復軍士兵符號卷宗,包括上海市警察局來文記録、上海市警察局訓令並附韓國光復軍士兵符號式樣。 内容是韓國光復軍士兵符號式樣事宜。

    第六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八日上海市警察局韓國光復軍情報卷宗,包括淞滬警備總司令部代電附原情報一份、上海市警察局訓令、胡笑生報告、上海市警察局泰山分局呈文、上海市警察局徐家匯分局呈文、上海市警察局致淞滬警備總司令部代電、上海市警察局來文記 録、上海市政府奉交國民黨中央執委會機密電文、國民黨中央秘書處致上海市政府電、上海市警察局致市政府公函等。内容是緝查蘇聯拉攏韓國光復軍第一支隊隊長李蘇民率隊返國舆 在韓活動之共黨派政黨合作建立朝鮮共和國政府等。

    第七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市警察局公函、上海市政府訓令,并附經軍委會核准之韓國光復軍各部隊及駐地人數表,及經核准韓國臨時政府轄下各團體表。 内容是上海市警察局函復上海市政府交查韓國光復軍駐滬辦事處有無損害我國主權及仇殺情事结果。

    第八組為一九四六年一月十六日上海市政府訓令、行第五課情報、上海市警察局致市政府呈文、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及上海市政府致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呈文。 内容是查報韓國光復軍駐滬支隊暴動案。

    第九組為一九四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上海市警察局來文記録、淞滬警備總司令部代電並附經軍委會核准成立之韓國光復軍各部隊及駐地人數表、經核准韓國臨時政府轄下各團體表、上海市警察局致各分局訓令。 内容是韓國光復軍駐滬支隊發生暴動一案經過情形及韓國光復軍各支區分隊除經我政府批准者外均予取締集中管理,並嚴禁其自由活動等。

    第十組為一九四六年五月十日上海市政府訓令及上海市警察局訓令。内容是韓國光復軍第三支隊通報奉命由徐州移駐上海集中待命回國,於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到滬,現駐新上海復旦大學。

    第十一組為一九四六年五月十日上海市警察局來文記録和淞滬警備總司令部代電。内容是韓國光復軍及韓僑宣撫團人員均應復員返國。

    六、上海韓國僑民協會

    本節收入檔案九組凡八十一頁:

    第一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韓國僑民協會致淞滬警備總司令部公函並附舉行韓國殉國先烈紀念式申請及紀念式順序。内容是韓國僑民會 决定於十一月十七日在静安寺路光明戲院舉行韓國殉國先烈紀念式;淞滬警備總司令部擬辦意見謂前據市府商復該會應在禁止活動之列,似應加取締,本部似不應派員參加其紀念活動。

    第二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上海市警察局呈文、上海市政府指令。内容是韓國僑民會包庇日人森春雄隱匿國籍事由;上海市政府指令警察 局,中韓兩國間未建立正常外交關係,該日人森春雄既經該 局逮解第三方面軍核辦,擬仍飭隨時注意韓國僑民會活動。

    第三組為一九四六年三月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上海市警察局呈文、上海市政府致財政部京滬特派員公函、韓國上海僑民團鲜于爀字據及施叔候關於查詢有無「韓僑管理 委員會」便條。内容是上海韓國僑民團組織暨該團團長為韓國僑民安鐘誠於上海淪陷時在滬設立類同敵名之三拓商事公司當時有款存入中貿銀行暫予凍结,懇請迅予撥發。

    第四組為一九四七年五月九日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及上海韓國僑民協會致上海市政府呈文。内容是上海韓國僑民協會提出韓人申基泰屢被沈金易等非法劫奪,請求依法辦理。

    第五組為一九四七年七月八日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上海韓國僑民協會致上海市政府公函、上海市警察局來文記 録及上海韓國僑民協會致上海市警察局公函。内容是韓國僑民協會改選金鉉軾為理事長, 僑民協會遷至四川北路一六六號辦公。

    第六組為一九四七年八月上海市警察局來文記録、上海市警察局虹口分局呈文及上海韓國僑民協會七月定期總會登記表。内容是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四川路 虬江支 路吉祥里二號仁成學校召開韓國僑民協會七月定期總會的情况。

    第七組為一九四八年三月四日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上海韓國僑民協會致上海市政府公函及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 内容是通報韓國僑民協會改選安定根為理事長,并遷址海寧路三一六弄二十一號辦公。

    第八組為一九四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上海韓國僑民協會致上海市政府公函、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上海韓國僑民協會致上海市政府公函、上海市政府記 録、上海韓國僑民協會致上海市政府公函及上海市警察局訓令。内容是上海韓國僑民協會於二月二十七日召開理事會,改選高南極為理事長。

    第九組為在華韓國僑民歸國者名單,共三百四十五名,時間不詳。

 

第二編 韓國駐滬總領事館

    一、附屬於美國駐滬總領事館時期

    本節收入檔案一組凡十二頁:

    為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外交部代電附英文節略一份、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外交部駐滬辦事處代電、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及外交部代電。 内容是美國駐韓軍政府委派韓籍公民申國權辦理該軍政府在華之例行行政事務。

    二、韓國駐滬總領事館時期

    本節收入檔案五組凡二十九頁:

    第一組為一九四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及外交部駐滬辦事處代電。内容是美國駐韓軍政府將所有職權轉移韓國政府接管,並暫派申基俊負責辦理駐華聯絡事務。

    第二組為一九四九年一月十日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外交部代電、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及外交部駐滬辦事處代電。 内容是上海市政府臨時同意韓國政府擬派申基俊為駐滬總領事。

    第三組為一九四九年三月一日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及大韓民國駐上海總領事馆公函。内容是大韓民國駐上海總領事笛函告馆址由原江西路一七〇號漢彌登大樓一〇五室遷移至北蘇州路二十號百老匯大厦。

    第四組為一九四八年九月二十日和一九四九年二月一日大韓民國駐上海總領事館致上海市長的兩份英文公函。

    第五組為一九四九年五月六日上海市警察局訓令、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韓國駐滬總領事申國權致上海市政府函、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及上海韓國僑民協會致上海市政府函。内容是申基俊赴臺省公幹並有宋秘書隨行,韓國駐滬總領事館館務暫停,韓僑事宜如有咨訊必要時可舆韓僑協會接洽。

 

第三編 韓國僑民各社團

    一、上海韓國基督教會

    本節收入檔案一組凡二十二頁:

    一九四六—一九四七年上海韓國基督教會卷宗,包括上海市社會局致上海市政府呈文、洪大衛為設立教會請立 案致上海市社會局呈文、上海韓國基督教會申請立案表格、武逸民報告、上海市社會局來文記 録、洪大衛為前請登記一案迅予賜示申請書、上海市社會局致市政府呈文、上海市社會局批文、上海市政府致社會局指令及上海市社會局來文記録 。内容是韓國基督教會請求在滬設立教會,自稱有信徒七十餘人,在 虬江路已購置了房產;上海市社會局派武視察逸民前往虬江路調查,認為高麗問題情形複雜;上海市社會局意見緩予批準,上海市政府指令緩予登記。

    二、中韓文化協會

    本節收入檔案七組凡七十八頁:

    第一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一日中韓協會致上海市政府公函和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上海市政府致社會局訓令。内容是中韓協會要求在上海圓明園路真光大樓設立辦事處,請求查照並協助,獲上海市政府核準。

    第二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一日—十五日上海市警察局關於中韓協會在滬設辦事處卷宗,包括上海市警察局批文、杜跂予呈文及中韓協會致上海市警察局公函。 内容是上海市警察局委派科員杜跂予調查中韓協會經過情形及該 協會要求在上海設立辦事處事,警察局意見向社會局申請 許可後再行核辦。

    第三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二十九日上海市社會局關於中韓協會卷宗,包括淞滬警備總司令致上海市社會局公函、上海市社會局來文記 録、中韓協會致上海市社會局公函、上海市政府訓令、上海市社會局致淞滬警備司令部公函及上海市政府訓令。内容是淞滬警備總司令向上海市社會局查詢中韓協會設辦事處是否已登記?上海市社會局意見:經查中韓協會係金九之正式機構;上海市政府訓令,準中韓協會在滬設立辦事處,請發佈告保護等。

    第四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淞滬警備司令部致上海市社會局公函、中韓協會致淞滬警備總司令部公函及中韓協會致淞滬警備總司令部公函。 内容是中韓協會在上海市設辦事處,並要求淞滬警備司令部發佈告保護,并發還韓僑財產等。

    第五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八日淞滬警備總司令部致社會局公函、上海市社會局致淞滬警備司令部復函及上海市社會局致淞滬警備總司令部復函。 内容是淞滬警備司令部向社會局詢中韓協會之權限;社會局復函呈請市府核示該協會既屬民衆團體自無保護韓僑及擔任與各機關聯絡類似外交領事之權。

    第六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上海市社會局來文記録、中韓文化協會上海分會致上海市社會局公函、上海市社會局批文、上海市社會局來文記 録、中韓文化協會上海分會致上海市社會局代電及上海市政府訓令。内容是請求救濟各地集滬韓僑並發佈佈告保護韓人財產等。

    第七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八日淞滬警備總司令部致上海市社會局公函、上海市社會局致市政府呈文、上海市政府指令、上海巾社會局致淞滬警備總司令部公函。 内容是關於中韓協會有無保護韓僑及擔任與各機關聯絡之權等。

    三、上海韓商總會

    本節收入檔案一組凡十七頁:

    為一九四六年上海韓商總會卷宗,包括上海市社會局致外交部駐滬辦事處公函、外交部駐滬辦事處致上海市社會局公函、上海韓商總會會長林承業申請呈文、上海韓商總會職員名單、上海韓商總會會則、楊知方呈文及上海市社會局批文。 内容是韓國僑民林承業等呈請在上海組織韓商總會;外交部駐滬辦事處意見暫從缓議等。

    四、朝鮮青年民權協會

    本節收入檔案一組凡二頁:

    為一九四六年六月十五日淞滬警備總司令部致上海市政府機要室公函。内容是答復並無韓人在滬秘密組織朝鮮青年民權協會。

    五、中韓革命同志會

    本節收入檔案二組凡八頁:

    第一組為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八日國民政府參軍處致上海市政府公函、情報及上海市警察局致上海市政府機要室公函。内容是關於滬共黨秘密組織中韓革命同志會問題。

    第二組為一九四八年十月二十日總統府第三局致上海市政府公函附情報、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内容是關於朝鮮國民民主青年聯盟領袖金彼得等訪蘇聯總領事契爾諾尼鮑夫情形。

    六、大韓青年團

    本節收入檔案一組凡九頁:

    為一九四五年九月十九日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大韓青年團致上海市政府呈文、上海市政府致社會局訓令及上 海市社會局致市政府呈文。 内容是大韓青年團暨所屬之義勇總隊請求在滬公開活動,請上海市政府予援助並準予備案;上海市社會局呈文說明大韓青年團係旅滬韓僑組織, 原擬組織義勇隊,未奉淞滬警備總司令部核准等。

    七、韓國救濟總會

    本節收入檔案一組凡九頁:

    為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日上海市政府來文記録、韓國駐華代表團致上海市政府公函、行政院秘書處致上海市政府公函,及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社會局訓令、致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上海分署、國民黨上海市黨部公函。 内容是關於韓國僑民朴建雄等在滬藉韓國救濟總會名義在中國各界活動。

    八、第三戰區韓僑戰地工作隊

    本節收入檔案一組凡九頁:

    為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七日—二十九日韓僑戰地工作隊卷宗,包括上海市政府致警察局訓令、胡笑生等報告及上海市警察局致市政府呈文。 内容是調查第三戰區韓僑戰地工作隊是否為合法機構。

    九、韓僑體育協會

    本節收入檔案一組凡十一頁:

    為一九四六年三月九日上海市社會局致韓國宣撫分團公函、致朴吉龍等批文、華南宣撫團上海分團致上海市社會局公函、上海韓僑體育協會會則、上海韓僑體育協會致上海市社會局呈文及上海市社會局致市政府呈文。 内容是韓僑朴吉龍等呈請設立韓僑體育協會;上海市社會局致函市政府,提出我國與韓國尚未建立正式外交關係,故對於其僑民在我國境内之活動仍加相當限制,建議本案可否改覆備查,以留伸縮餘地等。

    十、朝鮮青年協會

    本節收入檔案一組凡二十三頁:

    為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十二月十四日日籍韓奸白川借「朝鮮青年協會」為掩護進行活動卷宗,包括淞滬警備總司令部致上海市警察局訓令、上海市警察局致泰山路分局訓令、上海市警察局泰山分局致市警察局呈文及上海市警察局致淞滬警備總司令部呈文。

    十一、韓國共產黨

    本節收入檔案三組凡五頁:

    第一組為一九四六年三月十二日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部致上海市政府公函。内容是防範返國韓僑中的共黨份子,勿使混入韓國。

    第二組為一九四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余仲萱致上海市政府電。内容是電告林光最近向延安請示返滬,即將展開積極活動,林係韓共文化人,受中共上海市委會指導。

    第三組為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參軍處軍務局致上海市政府函。附韓國共黨在滬活動概况(有缺頁)。内容是通報韓國共黨份子在滬活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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